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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6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号**栋**单元**号。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6日,刘某某(已判)注册成立四川省**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际营业地在本市青羊区**街**号**楼。**成立后通过“项目推介会”、“讲课”的方式对外宣传“四川**茶业”、“成都**股权投资”等投资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委托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认购协议》、《有限合伙协议书(非公开募集)》,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并承诺募集的资金由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但实际未设立托管账户)。其中《委托股权投资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投资的项目,根据投资期限每月收益为2%-4%;《股权认购协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协议》约定投资项目为四川**茶叶,年息为28%;《有限合伙协议书(非公开募集)》约定投资项目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或其他**企业股权,年利息为21%。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共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6.79亿元,扣除更名、利息转股、业务费转股、本金转存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4.5亿元,涉及投资人5359人。募集的资金去向为退还群众本金9.64亿元;支付利息7.55亿元;业务员及渠道经理募集资金的业务费共计2.5亿元;应收债权共计7.74亿元。

2013年4月,被告人伍某某到**上班,2014年6月任公司**,2015年3月离职。其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和**工作,并保管**公司公章,同时伍某某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募集资金1016.5万元(其中,有委托理财提成表和银行对账核实的提成款186.185万元;只有委托理财提成表,无银行对账单核实的提成款115.725万元),业务提成301.91万元,其中部分提成款转给投资人。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赃5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明镜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材料壹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具结书各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退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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