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57********,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伍某甲为看护庄稼和打猎于先后从其哥哥伍某乙、杨某某、伍某丙处获取三支火药枪,藏匿于旺苍县**镇**村**组**号家中。2018年9月,被告人伍某甲使用其中一支火药枪用于驱赶其房屋周围吃庄稼的野猪。2020年11月9日,旺苍县公安局在被告人伍某甲家中鸡圈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两支,在其家中房屋周围的土洞口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两支为枪支,一支不能确定是否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弘扬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33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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