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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在骑摩托车经过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南门村“文理背”路段时捡到一类似渔具背包,发现是枪支后,就留着自己用。期间几次上山用于打野鸡,但无猎获。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伍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0月3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来到**镇**村伍某某家核查枪支时,被告人伍某某将非法持有的一把射钉枪主动上缴给民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扣押、指认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社区矫正评估能通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自家(手机:156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物由侦查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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