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七、八年前即非法持有一把鸟铳并存放在家中,2019年11月3日16时许,伍某某携带该鸟铳在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一座无名山上用该鸟铳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并查获了其用于打鸟的鸟铳。经鉴定,涉案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电话18390******)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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