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南县县域范围内的藕池河涨水进入汛期,大水冲破路面导致藕池河与被告人伍某某承包的姚家湾鱼塘连成一片水域。2020年8月19日15时许,伍某某在明知藕池河中支是禁捕捞水域,且现阶段为禁捕期的情况下,在藕池河中支杨家洲段投放71个方形囊袋网(俗称: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经称重,伍某某共计捕捞渔获10.65公斤。
经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伍某某使用的方形囊袋网为陷阱类渔具,属于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0年8月19日,南县农业农村局将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南县公安局,并将伍某某移交给公安机关。到案后,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及南县农业农村局对伍某某的调查取证证据、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关于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户籍资料;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茜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848****;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