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7********,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通告规定:会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一、禁渔区:我县渠水、巫水、清水江主干及支流所属的天然水域。二、禁渔期:自2020年元月1日起,巫水河王家坪大桥以下至洪江区段(沅水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其它天然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拿起电瓶、功率调解器等麻鱼设备从家里出发来到会同县**镇**村**处,伍某某看到渡口处停了几艘船,于是伍某某就选了外号叫“***”的一艘船,从“***”的船上拿了电鱼用的电杆,并在旁边的一艘船上拿了一个抄鱼网,伍某某就在“四眼妹”的船上用电瓶、功率调解器、电杆、抄鱼网等物品组装了一个麻鱼机。麻鱼机组装好后,伍某某就划着“***”的船从胡家码头出发延巫水河往上游若水电站方向电鱼,然后再返回至胡家渡口处电鱼,伍某某在河里电鱼至23时许。伍某某电鱼完毕后,在回家的路上被会同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清点,伍某某共捕捞各种鱼类63条,重量为0.485公斤。
经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伍某某所用的工具为禁止类捕捞工具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伍某某非法捕捞的鲜鱼均属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的电瓶、鲜鱼等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相关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伍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爱民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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