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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14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违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之规定,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于2019年11月15日,利用自制绳套(绳子和竹板制成)作为陷阱(经鉴定:属禁用狩猎工具)在平江县长寿镇金星村“毛窝沟”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至2019年11月17日猎捕到两只“小麂”,于2020年1月18日自家食用一腿麂肉,其余麂肉存放冰箱。2020年02月14日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报警后,在被告人伍某某家中扣押狩猎工具13副,8件疑似麂肉。经查: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销毁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罗某某、吴某甲、伍某甲、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狩猎的认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评价及庭审情况,建议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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