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6月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2月份,被告人伍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自家新房院内非法种植罂粟,其种植面积14平方米。2020年6月1日13时许,保定市清苑区**乡政府工作人员与**派出所干警在工作发现被告人伍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经现场清点,罂粟株数共计1385株。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保定市清苑区**乡人民政府查获经过;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清点、铲除罂粟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38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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