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茂名市**街大院**栋**楼**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释放。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一辆车牌为粤KX****的五菱牌面包车,先后向微信名为“**汽修1358009****”、“诗情话*”、“郭王*”等数十名顾客运输销售散装汽油约74000元。2019年3月20日,民警在伍某某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南坑车某某养殖场的存油点,现场查获其所有的散装汽油桶45个(容量20升/桶)、容量约5吨油罐一个(油罐内油储量为3.2吨,埋于泥地下),经鉴定油罐中的液体的闭口闪点小于30摄氏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伍某某(1370289****)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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