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住台山市**镇**路**房。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与房某某、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在收购废旧铁网的过程中实施诈骗,由被告人伍某甲联系货车运载废旧铁网,货车过磅称量空车重量后,在装载废旧铁网过磅称量总重之前,由房某某、魏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它小汽车过磅称重并操作去皮,使地磅在货车过磅称重前为负数时,货车再过磅称重,从而骗取部分废旧铁网重量,诈骗所得由伍某甲与房某某、魏某某等人平分。其中,被告人伍某甲、林某某诈骗18600元,被告人伍某乙诈骗13440元,被告人伍某甲分得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甲联系伍某丙驾驶号牌为粤JN****货车运载废旧铁网,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18吨,价值236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伍某甲联系伍某丙驾驶号牌为粤JN****货车运载废旧铁网,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4吨,价值28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伍某甲联系伍某乙驾驶号牌为粤JF****货车运载废旧铁网并承诺与伍某乙共同分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65吨,价值33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伍某甲联系伍某乙驾驶号牌为粤JF****货车运载废旧铁网并承诺与伍某乙共同分赃,通过上述方式,两次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合共3.39吨,价值678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伍某甲联系伍某乙驾驶号牌为粤JF****货车运载废旧铁网并承诺与伍某乙共同分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废旧铁网1.68吨,价值3360元。在过磅称重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彭某甲发现而未得手。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彭某甲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柯某某、田某某、雷某某、伍某丁、伍某丙、王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已着手实施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伍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伍某甲取保候审居住在台山市**镇**街道**路**房,联系电话1371728****;伍某乙取保候审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4215****。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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