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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里**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陈某某、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陈某某通过购进散装磁疗贴、眼贴、合格证、防伪标签、包装盒等原材料,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宝、**多等网络店铺进行销售。该五名被告人未经许可、授权,假冒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扁氏”磁疗贴、“益仕康”医用冷敷眼贴、“百炙邦”远红外磁疗贴、“千方集”穴位敷贴、“禧仁堂”医用冷敷眼贴,“苗红”远红外热敷贴等六种具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假冒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天复康火龙通络灸热磁疗贴,并在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其中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非法销售金额达696293.1元,陈某某非法销售金额达378020.02元。公安机关在伍某甲所租的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原材料裸贴、包装盒等尚未销售的产品共计165191.4元。

另查明,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厉某某印制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盒,厉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共计25000余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陈某某、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黄某某、伍某乙、陈某某、厉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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