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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盗窃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粮农。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甲,曾用名皮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组,粮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粮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丙,曾用名伍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粮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相互邀约驾车到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工业大道圣济堂制药厂内,将该制药厂接变压器至地上的8米电缆线盗走,拉到伍某甲家把电缆线里的铜线剥出后销赃给一个收废品的陌生人,得款2800元,四人平分,每人分得赃款700元。经六枝特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560元。案发后,皮某甲已退赃700元(赃款随案移送)。

2019年9月7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相互邀约驾车到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工业大道圣济堂制药厂内,将该制药厂厂房夹层的51.5米电缆线盗走放到车上逃跑,途中翻车,二人弃车逃离。之后公安民警到翻车现场将该车辆及被盗电缆线扣押,电缆线已发还圣济堂制药厂。经六枝特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811元。

案发后,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已退赃共60000元给圣济堂制药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丈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伍某甲、皮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皮某甲、梁某甲、伍某丙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涉案款人民币7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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