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伍某甲驾驶粤R31****号小型轿车搭载伍某乙,沿X368线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街往桃源方向行驶,行驶至浸潭镇独石村委会变电站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靠右侧道路行走的一无名男子,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甲让同行的伍某乙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伍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伍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叫他人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秀莉
附:
1.被告人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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