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8********,苗族,专科文化,医疗**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竹舟江居委会乡卫生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搭乘其女儿伍某乙(由被告人伍某甲的前妻杨某某抚养)从李熙桥镇医院出发至绥宁县城,18时30分许途经省道S221线71公里加800米时,因雨天视线模糊,被告人伍某甲撞到路边一块牌子后,误将油门当刹车踩,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掉入道路右侧水塘,导致被害人伍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绥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伍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伍某甲与前妻杨某某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和解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于2019年1月10被绥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领条、民事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掉入水塘,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福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