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2********,汉族,大专毕业,住江苏省**市**路“*氏修脚店”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20年1月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伍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开通信用卡,卡号:6222300008117874,恶意透支该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共5113.40元,其中本金4981.9元。该笔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伍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开通信用卡,卡号:370246008102171,恶意透支该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共193088.64元。该笔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
2012年2月8日,被告人伍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开通信用卡,卡号:6222350008113456,恶意透支该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共255348.28元。该笔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
综上,被告人伍某甲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达437869.44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在案发后潜逃时间长达五年,且截止被抓获归案前未偿还拖欠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全部款项,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伍某乙、伍某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柴海滨
检察员:常 宁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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