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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4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监利市**镇出发,经许广高速到达仙桃市**镇。同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从仙桃市**镇返回监利市**镇,行至S215省道**镇**大道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伍某甲带至监利市**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甲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5.卡口照片、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47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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