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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受贿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伍某甲,女,1964年****日生,身份证号5104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 年8 月14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经本院决定,2019 年11 月13 日、2019 年1122日分别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

本案由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伍某甲担任攀枝花市****院**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83844万元:

1、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朱某某贿赂32万元

2015年,攀枝花市****院**科因工作需要计划购置新的彩超诊断仪。伍某甲将该信息告诉朱某某后,朱某某向伍某甲推荐 GE. LOGIQS8彩超诊断仪。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为使朱某某代理的 GE. LOGIQS8彩超诊断仪能顺利中标,伍某甲利用担任**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了 GE. LOGIQS8的相关技术参数。2015年3月,经攀枝花市**院委托四川**招标有限公司对该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GE.LOGIQS8以228万元中标。2015年年底,为感谢伍某甲,朱某某在成都市四川省肿瘤医院家属楼伍某甲的二哥伍某甲家中,送给伍某甲现金22万元,伍某甲将该款据为已有。

2016年,攀枝花市****院**科因工作需要计划购置一台便携式彩超诊断仪。朱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向伍某甲推荐日立“小强”( NOBLUS)彩超诊断仪。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为使朱某某推荐的日立“小强”彩超诊断仪能顺利中标,伍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了日立“小强”的相关技术参数。2017年9月,经攀枝花市**院委托四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日立“小强”以149.6万元中标。2018年上半年,为感谢伍某甲,朱某某在伍某甲家中送给伍某甲现金10万元,伍某甲将该款据为已有。

2、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杨某某贿赂38万元

2016年,攀枝花市****院**科因业务开展的需要,计划购置一台彩超诊断仪。杨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在攀枝花市**院向伍某甲推荐日立二郎神(HI.V ISION. Preirus)彩超设备。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为使杨某某代理的日立“二郎神”彩超诊断仪能顺利中标,伍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了“二郎神”的相关技术参数。2016年6月,经攀枝花市**院委托四川**招标有限公司对该设备采购进行了公开招标,日立“二郎神”彩超仪以214.5万元中标。2016年下半年,杨某某在伍某甲出差入住的宾馆房间,送给伍某甲现金38万元,伍某甲将该款据为已有。

3、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唐某甲贿赂15万元

2016年年底,攀枝花市****院**科因业务开展需要,计划购买一台全身高档彩超诊断仪。唐某甲了解到该信息后,在伍某甲的办公室向其推销西门子最新彩超诊断仪Acuson.S3000。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为使唐某甲推销的西门子 Acuson.S3000顺利中标,伍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了西门子“海勒克斯3000”( Acuson.S3000)的相关技术参数。2017年9月5日,经攀枝花市**院委托四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对该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西门子“海勒克斯3000”以268万元中标。2017年年底的一天,唐某甲在伍某甲出差入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伍某甲现金15万元,伍某甲将该款据为己有。

4、向特检科医生、护士索取钱款共计13.3844万元。

2016年4月,伍某甲要求原特检科护士李某某办理了户名为李某某,尾号为5640的商业银行卡,该卡办好后卡与密码均由伍某甲保管。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向某某、王某甲、唐某乙三人索要钱款,三人按照伍某甲的要求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该卡存入钱款共计30244元。

2017年11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向王某甲索要钱款3300元,要求通过谢**代收后再转交给其本人,当月17日王某甲通过向谢某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钱交给谢某某,之后由谢某某交给伍某甲。2018年9月后,攀枝花市**院通过工资卡全额发放奖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要求苏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邹某某4人每月将打卡的奖金取出2400-4000元不等,并将取出的现金通过林某某代收后再统一转交给伍某甲本人,四人在此期间被伍某甲索要钱款共计50000元。

2018年10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向秦某某索要钱款2000元,要求通过谢某某代收后再转交给其本人,当月21日秦某某通过向谢某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钱交给谢某某,之后由谢某某交给伍某甲。2018年11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分别向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4人索要钱款1800-2700元不等,通过谢某某代收后再统一转交给伍某甲本人,四人在当月被伍某甲索要钱款共计10200元。2018年12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分别向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4人索要钱款2700元-4400元不等,通过谢某某代收后再统一转交给伍某甲本人,四人在当月被伍某甲索要钱款共计14100元。

2019年1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分别向唐某乙、王某乙、谢某某三人索要现金4000—7000元不等,通过谢某某代收后再统一转交给伍某甲本人,三人在当月被伍某甲索要钱款共计16000元。

2019年1月,伍某甲以返还奖金为名向王某乙索要钱款8000元,王某丙将钱从其工资卡取出后交给了伍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定管辖的批复;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攀枝花市**院文件、证明;攀枝花市**院购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杨某某、唐某甲、谢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98.38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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