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527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路镇**村**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桥花园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23时许,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管某某带领辅警李王某甲、王某乙刚等人根据110指令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桥花园小区北大门处置一起被告人伍某甲醉酒不付出租车费并殴打驾驶员的警情,被告人伍某甲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手抓辅警李王某甲裆部等暴力方式妨害公务,经法医鉴定李王某甲伤势为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伍某甲被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人民警官证、辅警身份证明、裤子裆部破裂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什么、证人管某某、王某乙刚、黄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甲供述;
5、法医鉴定结论:李王某甲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出租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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