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甲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新化三桥往游家镇方向的马路边上,与廖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一起在该面包车上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伍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64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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