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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本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伍某甲在新化县**路**酒店**号房间租房入住,容留卿某某、刘某某、伍某乙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天12时许,伍某甲被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甲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39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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