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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伍某甲,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甲系吸毒人员,多次在新化县**镇**村其居住的卧室内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伍某甲分别容留吸毒人员伍某乙吸食了二次毒品。

2、2019年11月11日、14日,被告人伍某甲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了毒品。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伍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伍某乙二人吸食了毒品。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伍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伍某乙、陈某某、伍某丙等五人吸食了毒品。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伍某甲在新化县**镇**村陈某某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等;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且一次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电话1336738****)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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