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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街办****家自然村,2015年3月23日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至2021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年6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因高安锦鹰宾馆的妈咪方某某为下属“小霞”出头遂叫伍某乙、刘某某、伍某甲、“老短”等人开两部车到金门湾公寓601房找人算账,“老短”叫伍某甲随身带柴刀一把。因游某某说自己是跟着“司令”混的,伍某乙、刘某某、伍某甲即动手殴打洪某某、游某某,伍某乙、伍某甲还抽出随身携带的柴刀砍洪某某,伍某甲的刀被洪某某抢下,便用拳脚殴打洪某某,伍某乙则用刀砍了洪某某的头部和手臂,游某某也被伍某甲用刀划破了右腿外侧。经法医鉴定洪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2017年10月份杨某某在网上与程某某发生矛盾遂约点子打架,杨某某伙同程习某某、蓝某某、艾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先是到伍某甲(老六)家取柴刀,去之前杨某某打电话给伍某甲说跟别人约了点子打架要到伍某甲家拿刀,伍某甲要他们来拿刀,拿好刀后伍某甲还要杨某某自己小心点。后来在高安市南街不夜城杨某某等人用刀砍拳打脚踢的方式将程某某、梅某某打翻在地,经法医鉴定程某某、梅某某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明知杨某某等人拿刀去和别人约点子打架仍为其提供刀具,且杨某某等人将两人打成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伍某甲在第二起寻衅滋事中系从犯;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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