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2日、7月9日,因寻衅滋事两次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8月17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盗窃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 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上午8时许,曾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拖车装运挖机途径吕某甲所在村组的村道时,被吕某甲(另案处理)以重车压坏马路为由挡住曾某甲的拖车,双方随之引起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曾某甲脖子及鼻子被抓伤。当日9时许,曾某甲将自己被打一事通知了弟弟曾某乙和外甥周某某,随后周某某(已判决)带着毛某某(已判决)等人,曾某乙带着曾某甲分乘两辆车赶至吕某甲位于**镇**街上的五金店内,对吕某甲实施殴打。随后吕某甲的妻子及母亲赶回家中,拦住周某某的奥迪车不准其离开。在此过程中,吕某甲的亲家吕某乙(另案处理)在现场出现并目睹了曾某甲等人在吕某甲店子门口吵闹。因为吕某甲家人拦着车子,曾某甲等人准备步行离开,离开吕某甲家后约100米左右的距离时,吕某乙与被告人伍某甲、张某某(己判决)等人赶到现场,其中张某某手持一把疑似短铳,伍某甲持砌刀,曾某乙等人见状四散逃跑,伍某甲等人追上曾某乙,对曾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曾某乙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5日,伍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陈某某、刘某某、伍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4.共同作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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