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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新化县****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伍某甲在明知“四方棋牌”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为该平台发展会员,以此获利。至案发,被告人伍某甲发展直属代理43人,团队总人数20223人,从该平台赚取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9.67万元,并通过赌博、刷流水等非法所得35.898677万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伍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且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是其发展会员20223人,收取服务费数额59.67万元,情节严重;二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是其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四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是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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