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伍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代华,男,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微,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伍某甲在闲聊APP中组建名为“依赖茶”的网络赌博群,组织邀约他人到该群利用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以在赌客输赢积分达到11个(每个积分2元)以上的赌局中提取3元“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伍某甲安排其妹妹伍某乙(另案处理)在该赌博群中收取房费,被告人伍某甲和伍某乙在闲聊群内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94645元。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伍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伍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龙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3.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检查笔录;5.闲聊交易流水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闲聊赌博群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伦素
检察官助理:黄利恒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0页,散页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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