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层**号,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伍某甲伙同韩某某(已判决)、伍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小河江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瓦渣宝”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不封顶,每天参赌人员50—60人,每天抽水5万余元。韩某某安排孙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在赌场放贷和维持秩序。赌场持续了10天左右,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伍某甲分得其中4万元。
被告人伍某甲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书、呈请追缴伍某甲非法所得报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韩某某、伍某乙、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伍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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