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巷**号**-**,住石柱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伍某甲与其妻熊某某因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石柱县人民法院以(2016)渝0240民初**号判决书判决支付**公司欠款490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伍某甲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石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2月7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18年2月13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向熊某某、伍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伍某甲。2018年9月18日,因熊某某、伍某甲无可供执行财产,石柱县人民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22日,伍某甲因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石柱县人民法院以(2018)渝0240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偿还黄某某的货款609000.00元。因伍某甲未履行判决义务,黄某某向石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6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19年4月17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向伍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年5月8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伍某甲,伍某甲拒绝签字。
2019年5月23日,伍某甲与石柱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签订《石柱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土地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伍某甲被征收土地应得补偿款7902354.10元。当日,伍某甲委托简某某领取该款项。石柱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将6000000元补偿款转至简某某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富登银行)账户中。伍某甲明知自己有相关判决未履行,且处于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已被冻结相关银行账户,为避免财产被执行,委托简某某将补偿款转至伍某乙(系伍某甲的哥哥)银行账户中。2019年5月28日,简某某按伍某甲要求,将3000000元补偿款转至伍某乙富登银行账户中。伍某乙收到款项后,按照伍某甲要求,将其中2500000元存为定期存款,现金支取100000元,将400000元转至伍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中。伍某乙将现金及存有40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伍某甲使用。至案发时,伍某甲既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石柱县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2020年9月22日,伍某甲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2016)渝0240民初**号判决书的义务;2020年9月24日,伍某甲按(2018)渝0240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要求将黄某某的货款及利息转至石柱县人民法院账户中。
2020年7月22日,伍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至石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黄某某的自述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情况、立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邮件详情单、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传票、被执行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石柱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土地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委托书、补偿费用计算表、合伙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石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关于同意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废交通违法被扣车辆的批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简某某、伍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伍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馨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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