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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敲诈勒索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天门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化县**乡人民政府征收**乡**村**、**组部分村民的土地用于易地扶贫安置房建设,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土地征用协议。陈某某于2013年5月26日以新化县**公司的名义与**乡人民政府签订2栋安置房的承建协议,约定农历2013年12月30日前完工,**乡人民政府需协助处理好工农关系。

期间,刘某甲、伍某乙、刘某乙(均已判决)商量承包该工程,因无资质未逞。刘某甲于是召集刘某丙(已判决)与伍某乙、刘某乙、被告人伍某甲共同商定以该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和三组对口调整规定为由,由刘某丙组织三组部分被征地村民进行阻工。当年农历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上午,陈某某安排施工队伍进入安置点进行施工时,刘某丙带领三组被征地的伍某丙等人进入施工现场阻拦施工,以事情没有处理好为由要求施工人员停止了施工。

得知此情后,时任**乡**王某某带领乡干部及村干部与伍某甲、刘某甲等人协商。刘某甲等人要求乡政府补偿几万元钱,不然就阻工。经讨价还价,乡政府被迫同意支付3万元,后由村干部聂某某到**乡政府财政所以**集中居住点工作经费名义领款3万元交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伍某乙、伍某甲各分得5000元,其余支付阻工人员每人200元工资及其他开支。

综上,被告人伍某甲此次作案,金额30000元,系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伍某甲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伍某甲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伍松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1530848****)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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