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在耒阳市**中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其见受害人梁某甲家前门上锁无人在家,被告人伍某甲到房屋后面见有一个窗户未安装好,可以爬进房屋,其从后窗进入梁某甲家,从梁某甲家卧室一木箱内盗窃1000元现金,又从靠卧室后窗桌子上一布箱(行李箱)里盗窃1元面额现金若干,之后离开现场。
2.2019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到离梁某甲家几百米远的受害人雷某某家见雷某某家前门上锁,被告人伍某甲扳断雷某某家前窗窗户一根木制栏杆,然后从窗户爬进雷某某家盗窃财物,其在雷某某家床边一衣柜里的一个黑色女式皮包里盗窃现金500多元,正好此时雷某某家人回家准备开门,被告人伍某甲便跑到雷某某家楼顶,然后跳到隔壁家楼房楼顶,并从三楼跳下来,导致其头部受伤。丰湖村村民蒋某某见伍某甲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伤势较重就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处置呼叫120将被告人伍某甲送到医院治疗。并从被告人伍某甲身上扣押了1579元人民币。
上述账款已发还给受害人。
3.被告人伍某甲在衡阳治疗几天后,未办理出院手续就私自出院。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到**镇“**边”湾(原**村10、11组)见受害人宋某某家没人,其扳开宋某某家旧式木制门,从宋某某家衣柜里一黑色女式背包里的一个男士钱包盗窃现金1800元,又从桌子上盗走一个小辣椒手机(未作价值鉴定),之后从房屋后门离开现场,离开后将该手机丢弃。
4.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到**圩上卫生院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其见位于**村**组受害人梁某乙家房屋正门上锁,就从房屋后边将梁某乙家木质后门踢开,进入房屋后,被告人伍某甲在梁某乙家床边的一个袋子里看到有一红一绿两个包,其中红色包里盗窃现金200多元,绿色包里盗窃现金300多元,后又从衣柜里一包内盗走一元纸币100元和150元假币,之后伍某甲离开现场。
5.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从耒阳市城区坐到耒阳市**镇的客运车,在耒阳市**镇下车后到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伍某甲在**居委会“**岭”湾见受害人袁某某家房门上锁,无人在家,其通过破坏袁某某家木制门挂锁锁扣螺丝的方式,进入袁某某家翻找财物,被告人伍某甲在袁某某家盗窃现金550多元和一个充电式手电筒,然后离开现场。
6.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从袁某某家出来后到旁边受害人梁某丙家,见梁某丙家房门未锁,无人在家,其从梁某丙家找到一把火钳,用火钳撬开书桌抽屉锁,未找到钱物,被告人伍某甲翻找床上也没有找到钱物,之后被告人伍某甲从梁某丙家衣柜里找到一个黑色女式包及一包黄芙蓉王香烟,被告人伍某甲拿将黑色女式皮包及香烟盗走,然后离开现场,在****组**路上,被告人伍某甲从包里翻到100元现金,然后将黑色包丢到地上,被告人伍某甲准备离开时被永济居委会村民伍某乙等人抓住并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伍某甲带回调查。并从伍某甲身上扣押了727元人民币、一个手电筒、一包黄芙蓉王香烟(物价鉴定部们不予受理价值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已发还受害人。
被告人伍某甲六次入户共计盗窃财物约45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受害人梁某甲、宋某某、梁某乙、袁某某、梁某丙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伍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其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伍某甲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伍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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