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伍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伍某甲在江苏省宝应县境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4起,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电动车4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伍某甲至宝应县通达路**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伍某甲至宝应县安宜东路唯妮嫁衣店西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此的华生牌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某甲至宝应县城郊桥西侧新大洲电动车行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伍某甲至宝应县安宜东路台北驿站东侧“百消丹”养生坊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狼一族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伍某甲窃得的部分赃物进行调取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伍某甲已向被害人潘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文燕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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