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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阳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伍某甲虚构开电池店的事实,以入股分红、“出货凑整数”分红、招工收取社保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7714元;以招工收取社保费用、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080元;以招工收取社保费用、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2440元;以招工收取社保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及其丈夫人民币440元。

2.2019年5月份,伍某甲虚构其儿子得了溶血病住院做手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伍某甲虚构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二手汽车的事实,要求刘某某通过微信转钱及现金支付等形式支付购买二手小汽车车款,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3820元。

4.2019年11月25日至28日,伍某甲虚构其准备结婚而购买摩托车做嫁妆的事实,从阳春市**摩托车行骗取三辆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分别是:LWBTCH9BX********,LX6PJ3AE8********,LWYTCH1D3********),骗取摩托车的价格合计19550元。公安机关已将伍某甲诈骗的三辆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丁。

综上,伍某甲共诈骗价值为人民币127344元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证据:提取笔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谢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曾某某、刘某某、黄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伍某丙、萧某某、黄某己、黄某庚、陈某某、黄某戊的证言;5.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7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成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伍某甲的两部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应当没收,扣押在案的5936元依法应当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丽芬

检察官助理:谭玲燕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CD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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