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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伍某甲以可以帮忙将被害人伍某乙的儿子伍某丙搞进茂名市**局工作为由,诈骗了伍某乙176380元。2012年3月20日,伍某甲退还1500元给伍某乙后再没归还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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