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9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兴县**镇**村委**队**号,现住新兴县**镇某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龚某甲(已判决)收到吸毒人员龚某乙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信息后,随即联系被告人伍某甲并将其电话告知龚某乙,后龚某乙使用龚某丙电话联系伍某甲购买毒品,由伍某甲将毒品送至新兴县新城镇兰桂坊酒吧交给龚某乙,毒资人民币2600元由龚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伍某甲。
2.2019年12月12日,龚某甲收到吸毒人员伍某乙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的信息,随即联系被告人伍某甲购买毒品,后将购得毒品转卖给伍某乙,毒资人民币1600元由龚某甲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被告人伍某甲。
3.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叶某甲、秦某某、叶某乙、简某某、钟某甲(上述人员均在监狱服刑)等人商定建立微信群以发红包、抢红包按扑克牌“三公”玩法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伍某甲负责拉人进微信群赌博,并由其作船头负责与所拉进群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再按其所拉人员参与赌博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龚某乙、龚某丙、钟某乙、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甲及同案人龚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张碧宜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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