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4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和曾某某正在一起。吸毒人员伍某乙联系曾某某,要其帮忙购买300元的毒品,曾某某知道伍某甲包里有两小包冰毒,问伍某甲卖不卖?伍某甲答应280元卖一小包冰毒(约0.5克),并将冰毒交给曾某某,伍某乙找到曾某某将毒品取走。伍某乙通过微信将毒资280元转给曾某某。伍某甲只要曾某某转100元,剩下的180元放曾某某那里存着。
这次交易完成后不久,曾某某的朋友“**”(待查)要曾某某帮忙买点毒品,曾某某征得伍某甲同意后,要 “**”转了400元到微信上,曾某某再把400元转给伍某甲。伍某甲拿出一小包冰毒(重约0.5克)给曾某某,曾某某再交给“**”。
伍某甲于2020 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明知是毒品冰毒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1560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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