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6日至8月21日,被告人伍某甲和伍某乙、黄某某、伍某丙、伍某丁(四人已判刑)等人在苍梧县**镇**村**组砂糖橘果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会”形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伍某甲负责发牌、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和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 龚云松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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