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项目部,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用左手推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踩空倒地时头部撞击墙角昏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向**项目部借支款项,后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部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某某、伍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珊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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