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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非法行医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原**村医生,住广西临桂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12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案件报送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将本案交办给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甲原系桂林市临桂区**乡医,2016年3月因年满60周岁退出乡医队伍。被告人伍某甲在其的《**村医生执业证书》于2019年7月1日到期后没有办理换证注册,且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桂**镇**村委会**村*队**号其本人家中开诊所。2019年10月31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伍某丙因身体不舒服,到被告人伍某甲的诊所看病,被告人伍某甲诊断伍某丙患有胃炎,并开具处方,配制药水对伍某丙进行注射,开具药物让伍某丙服用。伍某丙经治疗后回到家中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伍某丙符合因误诊误治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被告人伍某甲的误诊误治行为对于伍某丙的死亡后果,不是直接、主要原因,只是一种间接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文华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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