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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I故意伤害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村**组**号。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伍某甲的老乡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孙某某遂联系老乡伍某乙,以其在厂里受欺负为由,要伍某乙帮其找人教训被害人王某某。当晚20时许,伍某乙纠集被告人伍某甲等几名老乡伙同孙某某至本区大碶街道坝头路与甬江路交叉口的德业公司门口,等候被害人王某某下班。

2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下班后在公司门口被孙某某等人拦住,伍某乙率先动手殴打王某某老婆徐某某脸部,后被告人伍某甲、孙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围殴。期间,被告人伍某甲持刀具对王某某进行捅刺,致被害人王某某右臂和腰部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前臂及腰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伍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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