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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号码:4210871994101382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来到澧县**街道**乡“英雄网咖”上网,趁被害人易某某在27号机座椅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易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OPPOA9牌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304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案发地点监控光盘;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意见;4.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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