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伍永巨(曾用名巨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 号。因盗窃于2014年1月26日被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3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永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永巨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伍永巨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号**副食品店,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窃得李某某存放于柜台抽屉内的现金905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422元并发还给李某某。
2.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伍永巨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绍兴**针织厂内的**汽车服务中心,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窃得杨某某存放于办公室柜子内的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伍永巨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伍永巨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永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永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永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青兰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伍永巨现监视居住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2.移送检察卷一卷;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
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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