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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浩、陈勇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伍浩,男,198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7日被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2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浩、陈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伍浩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慈云寺大桥下江边,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船厂用于趸船供电的电缆线割断后装进袋子盗走。同日,伍浩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一流动地摊以200元左右价格将被盗电缆线销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伍浩、陈勇商量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水门大桥附近盗窃电缆线。同日0时许,伍浩、陈勇行至该路段附近,伍浩用钢筋钩开人行道路灯水泥盖板,陈勇用夹线钳子剪断电缆线,二人用撬棍抽出电缆线,剥掉黑色胶皮并装进尼龙袋盗走。同日,伍浩、陈勇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一废品收购店,以1400余元价格将被盗电缆线销赃,二人平分赃款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伍浩、陈勇商量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水门大桥附近盗窃电缆线。次日0时30分许,伍浩、陈勇行至该路段附近,伍浩用钢筋钩开人行道路灯水泥盖板,二人用撬棍抽出电缆线,剥掉黑色胶皮并装进尼龙袋盗走。同日,伍浩、陈勇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一废品收购店,以1600余元价格将被盗电缆线销赃,二人平分赃款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伍浩、陈勇商量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附近盗窃电缆线。次日1时30分许,伍浩、陈勇行至该路段附近,伍浩用钢筋钩开人行道路灯水泥盖板,用夹线钳子剪断电缆线,二人用撬棍将电缆线抽出,剥掉黑色胶皮并装进尼龙袋盗走。同日,伍浩、陈勇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一废品收购店,分别以900元、950元价格将被盗电线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游戏。

2020年3月27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50号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查获了被告人伍浩、陈勇盗窃的电缆线(净铜芯重量71.9千克),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被盗电缆线铜线价值2229元。

被告人伍浩、陈勇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3月27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一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宾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伍浩、陈勇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称重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浩、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浩、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22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浩、陈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浩、陈勇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伍浩、陈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浩、陈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浩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浩、陈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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