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伍雄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4********,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雄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伍雄辉在本区**街道**网吧内,趁99号机位的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椅子上伸手可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当晚21时许,伍雄辉将手机贩卖给本区**街道**路**号手机维修店的陈某某,销赃所得人民币300元。涉案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张某某。
2020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伍雄辉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监控视频截图、地点辨认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登记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雄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侦查实验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侦查实验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雄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雄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雄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伍雄辉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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