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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玉勇盗窃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伍玉勇,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组**号无固定住址。2002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玉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玉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伍玉勇来到本市天府新区**街道**街的老凤祥银楼准备伺机盗窃黄金戒指。伍玉勇先对其中一名营业员谎称需要购买手串,后又让另一名营业员王某某将一枚黄金戒指给其试戴。戴上戒指后,伍玉勇假称自己要购买手串,但有急事需要离开,将另行返回购买为由,趁机盗走了戒指。事后,伍玉勇以2300元的价格将戒指转卖,所得款项均已耗用。

经查,伍玉勇盗走的戒指为足金黄金戒指,重7.27克,店铺进购价格为3882元,销售价格为6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玉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玉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玉勇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伍玉勇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龚朝花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伍玉勇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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