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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益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16号 

被告人伍益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益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O时许,被告人伍益甲来到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仲恺八路一巷子处,其进入巷子时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电动三轮车,随后被告人伍益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套筒和一字钥匙等作案工具将该车启动后盗走。经鉴定,被盗台铃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66. 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益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益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6. 67,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益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益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11月11

 

附件:

1.被告人伍益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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