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伍祥东,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城**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祥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伍祥东驾驶川B****号轿车在本区七星镇街道红花社区“七星”雅苑小区内,趁无人之际,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幢2-2室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家卧室抽屉内的现金5000元、黄金项链(含吊坠)1条(重10.439克)、黄金项链1条(重8.353克)、黄金戒指1枚(重3.5克)、手镯1个盗走。后将盗得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出售给他人,获得赃款7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649元。
同年4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司法所门前将被告人伍祥东抓获,被告人伍祥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同年6月3日,被告人伍祥东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13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祥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祥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祥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祥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祥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祥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祥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伍祥东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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