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伍秀江,别名伍秀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秀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1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秀江与被害人唐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15日晚,被害人唐某某留宿在被告人伍秀江位于原增城市**镇**村管理区**厂区内的宿舍。被告人伍秀江因隙对被害人唐某某心生怨愤,于当晚趁被害人入睡后,以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伍秀江在浙江省德清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12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伍秀江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秀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秀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秀江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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