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伍章培,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村**号。2016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章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伍章培在本市东坑镇黄屋村鹰岭公园头等舱网咖上网,见坐在头等舱80号机的被害人邹某某坐在凳子上睡着了,钱包掉落在外。伍章培便心生贪念,徒手窃取了邹某某的钱包,并将钱包里的现金589元及身份证盗走。随后,伍章培到头等舱网咖杂物间将邹某某存放的双肩背包盗走。作案后,伍章培便迅速逃离现场,后在深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伍章培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章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章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章培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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