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伍维全,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维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伍维全去至重庆市荣昌区飓一风网吧内,盗走该网吧76号机位的电脑主机,后销赃给陈某甲并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6日7时许,伍维全去至重庆市荣昌区飓一风网吧内,盗走该网吧73号机位的电脑主机,后销赃给张某某并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12日11时许,伍维全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东益网吧内,盗走该网吧81号机位的电脑主机,后销赃给陈某乙并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害人发现伍维全在一网吧上网,于是让伍维全赔偿损失,伍维全主动拨打110。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找回伍维全贩卖的部分电脑主机并依法返还给两位被害人。
经价格鉴定,涉案的三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主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伍维全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维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维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维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维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伍维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霖
检察官助理:胡鹏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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