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伍贤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2月14日、4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贤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贤友通过翻窗、攀爬等方式进入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汇**栋**单元**房屋内,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一只积家牌约会系列3448420型机械手表、一只古驰牌U-PLAY系列YA129517型石英手表、一部华为牌Mate20型手机、一台苹果牌mini(第5代)型平板电脑、一把宝马牌迷你型小型轿车遥控钥匙、一个LV牌女式手提包、一个嫚熙牌双肩背包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1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伍贤友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领走全部涉案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伍贤友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贤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贤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贤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贤友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贤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贤友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伍贤友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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