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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锰盗窃、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伍锰,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新化县**乡**村**号。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锰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伍锰利用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维护刷卡机、注册手机银行APP账号、注册微信、支付宝账号并绑定银行信用卡的机会,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多个手机支付软件的账号及登陆、支付密码等信息。后被告人伍锰利用上述窃取的信息登陆被害人陈某某多个手机支付平台,并盗刷其名下的多张银行信用卡。其中被告人伍锰盗刷被害人陈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57521.98元;盗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9998.59元;盗刷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0333.41元;盗刷中信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4745.28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92599.26元。

2、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伍锰冒用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在“支付宝蚂蚁借呗”、“京东白条”、“滴滴出行滴水贷”等十个网络贷款平台注册账号,并利用上述账号在平台上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诈骗“包银消”平台的贷款本金3196.66元;诈骗“百度钱包百度有钱”平台的贷款本金8458.35元;诈骗“招联借款”平台的贷款本金20600元;诈骗“京东白条”平台的贷款本金5419.78元;诈骗“京东金条”平台的贷款本金49933.31元;诈骗“支付宝蚂蚁借呗”平台的贷款本金18483.64元;诈骗“支付宝花呗”平台的贷款本金173.43元;诈骗“苏宁金融易”平台的贷款本金12841.49元;诈骗“滴滴出行水滴贷”平台的贷款本金16966.7元;诈骗“去哪儿花网借趣花”平台的贷款本金11666.65元。上述诈骗的贷款本金合计147740.0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伍锰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其他方法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徒杰武

书记员:段文英

2018年6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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